為 改 善 轄 下 十 八 個 商 場 和 街 市 的 環 境
生 , 房 屋 委 員 會 由 今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正 式 推 行 「 商 業 樓 宇 扣 分 制 」 , 租 戶 若 觸 犯 不 當 行 為 會 被 扣 分 , 在 兩 年 內 累 積 被 扣 滿 十 六 分 , 更 會 被 房 屋 署 終 止 其 租 約 。 扣 分 制 實 施 近 一 個 月 以 來 , 租 戶 違 反 扣 分 制 的 情 況 仍 極 之 普 遍 , 惟 截 至 十 月 底 , 並 沒 有 任 何 租 戶 被 扣 分 。
商 業 樓 宇 扣 分 制 以 現 行 的 黃 線 計 劃 ( 即 商 戶 不 可 將 貨 物 擺 放 在 劃 定 的 黃 線 之 外 ) 為 基 礎 , 另 加 入 多 項 與
生 有 關 的 不 當 行 為 , 令 扣 分 項 目 的 總 數 增 至 九 項 , 租 戶 一 旦 觸 犯 會 被 扣 三 至 七 分 不 等 。 記 者 日 前 到 過 房 屋 署 轄 下 位 於 港 九 新 界 的 多 個 商 場 和 街 市 視 察 , 發 現 租 戶 違 規 的 情 況 仍 然 極 之 普 遍 。
設 於 南 山
的 南 山 商 場 共 有 三 百 多 個 舖 位 和 檔 位 , 商 場 地 下 設 有 街 市 。 無 論 是 位 於 平 台 或 地 下 的 店 舖 , 隨 處 可 見 商 戶 將 店 內 貨 物 放 在 公 眾 地 方 , 阻 塞 通 道 ; 有 五 金 舖 將 貨 物 放 在 隔 鄰 兩 個 已 空 置 的 店 舖 門 外 , 變 相 霸 佔 三 個 舖 位 ; 更 有 南 樂 樓 商 戶 公 然 在 後 門 的 行 人 通 道 上 擺 放 雪 櫃 和 煮 食 爐 具 等 私 人 物 品 , 變 相 將 公 眾 地 方 「 私 有 化 」 , 更 令 原 本 相 當 寬 闊 的 行 人 路 變 成 只 能 容 一 人 通 過 。 街 市 多 個 通 道 的 出 入 口 可 見 大 型 發 泡 膠 箱 、 紙 皮 箱 、 竹 籮 和 大 型 手 推 車 等 被 隨 地 棄 置 , 不 少 檔 戶 將 紙 皮 箱 和 竹 籮 放 上 檔 頂 , 並 高 至 天 花 板 。
於 「 吉 舖 」 內 擺 賣 貨 物
記 者 再 去 到 石 硤 尾 商 場 , 在 石 硤 尾
第 二 十 座 的 平 台 商 場 , 有 塑 膠 招 牌 製 作 公 司 將 一 眾 雜 物 放 在 門 口 , 職 員 亦 於 門 口 外 的 空 地 工 作 ; 在 第 十 九 座 地 下 , 其 中 一 家 售 賣 行 李 箱 的 店 舖 亦 私 自 「 擴 充 營 業 」 , 將 貨 品 放 在 行 人 路 售 賣 。
位 於 白 田
的 白 田 商 場 建 於 一 九 七 九 年 , 設 有 商 業 舖 位 、 街 市 和 熟 食 檔 。 雖 然 街 市 人 流 稀 少 , 但 檔 戶 將 貨 物 放 在 行 人 通 道 和 檔 頂 的 情 況 亦 隨 處 可 見 , 熟 食 檔 擺 放
椅 的 位 置 亦 超 出 規 定 。 在 鑽 石 山 龍 蟠 苑 商 場 , 有 酒 家 將
椅 和 雜 物 放 在 公 眾 地 方 。
沙 田 博 康
內 的 博 康 商 場 有 六 十 多 個 街 市 檔 位 , 到 了 傍 晚 時 分 , 街 市 內 人 頭 湧 湧 , 擠 得 水 洩 不 通 ; 不 過 人 數 多 只 是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, 另 一 個 主 要 原 因 , 是 大 部 分 檔 戶 都 霸 佔 公 眾 通 道 , 將 貨 物 放 在 走 廊 上 擺 賣 。 本 報 更 發 現 , 部 分 商 戶 利 用 非 檔 位 售 賣 蔬 菜 , 所 有 物 品 只 是 隨 處 放 在 地 上 , 連 基 本 的
生 也 欠 缺 保 障 。
葵 涌 梨 木 樹 商 場 於 二 ○ ○ 四 年 年 中 投 入 服 務 , 商 場 設 施 較 為 完 善 。 記 者 發 現 內 有 不 少 「 吉 舖 」 , 但 店 舖 中 門 大 開 , 沒 有 關 上 鐵 閘 , 更 有 人 在 這 些 「 吉 舖 」 內 擺 放 貨 物 出 售 。 雖 然 部 分 「 吉 舖 」 門 外 貼 有 「 吉 舖 招 租 」 的 通 告 , 但 內
早 已 放 滿 貨 品 。
已 發 出 250 封 勸 喻 信
位 於 香 港 仔 的 華 富 商 場 , 商 戶 霸 佔 公 眾 地 方 的 情 況 同 樣 普 遍 , 很 多 花 店 、 肉 檔 、 菜 檔 都 將 貨 物 放 在 黃 線 之 外 ; 售 賣 乾 貨 的 多 個 商 戶 都 將 大 量 貨 物 放 在 店 外 的 騎 樓 底 售 賣 , 變 相 令 店 舖 面 積 大 增 。
房 屋 署 發 言 人 指 商 業 樓 宇 扣 分 制 由 十 月 一 日 開 始 推 行 。 在 為 期 十 四 天 寬 限 期 內 , 房 署 已 向 轄 下 租 戶 發 出 約 二 百 五 十 封 勸 喻 及 提 示 信 。 截 至 十 月 廿 六 日 , 未 有 商 戶 或 檔 戶 被 扣 分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