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 地 開 放 個 人 遊 之 後 , 大 批 內 地 遊 客 來 港 , 對 本 港 酒 店 的 需 求 因 而 不 斷 上 升 。 近 年 本 港 除 了 有 不 少 新 酒 店 落 成 外 , 亦 有 人 將 舊 式 大 廈 改 建 成 酒 店 , 圖 在 市 場 上 分 一 杯 羹 。 早 前 便 有 人 斥 資 七 千 多 萬 元 收 購 旺 角 一 幢 有 數 十 年 歷 史 的 舊 式 樓 宇 , 翻 新 改 建 成 酒 店 。 但 該 酒 店 卻 涉 嫌 在 未 取 得 牌 照 前 , 偷 步 經 營 , 安 排 大 批 內 地 團 遊 客 入 住 。
涉 嫌 偷 步 經 營 的 酒 店 位 於 旺 角 , 前 身 為 一 幢 有 四 十 年 歷 史 的 商 住 大 廈 。 據 悉 , 該 樓 宇 去 年 被 一 公 司 收 購 , 全 面 裝 修 後 轉 營 為 酒 店 。 有 關 酒 店 於 今 年 初 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申 領 牌 照 , 直 至 本 月 廿 二 日 才 獲 發 牌 照 。
但 據 悉 , 該 酒 店 在 未 獲 發 牌 照 期 間 , 便 偷 步 經 營 , 安 排 旅 行 團 入 住 。 不 過 有 人 為 防 被 當 局 「 放 蛇 」 揭 發 , 故 此 只 限 於 招 待 有 合 作 關 係 的 內 地 旅 行 團 , 對 本 地 人 或 者 散 客 , 一 律 拒 諸 門 外 。
房 間 走 廊 狹 窄
記 者 於 本 月 十 二 至 十 四 日 , 一 連 三 日 到 酒 店 現 場 視 察 , 發 現 當 時 酒 店 部 分 地 方 仍 在 裝 修 中 , 地 下 大 堂 多 處 擺 放
大 批 裝 修 工 具 , 而 大 門 的 招 牌 , 仍 以 紅 紙 遮 蓋 。 但 每 踏 入 傍 晚 , 一 批 批 乘 坐 旅 遊 巴 的 內 地 旅 客 便 會 陸 續 抵 達 酒 店 。 在 大 門 守 候 的 酒 店 職 員 亦 有 備 而 來 , 發 現 旅 遊 巴 差 不 多 到 達 , 便 會 推 出 行 李 車 , 協 助 旅 客 搬 運 行 李 , 另 有 職 員 在 旁 招 呼 客 人 , 態 度 十 分 殷 勤 。 旅 客 則 由 領 隊 安 排 下 , 乘 升 降 機 到 三 樓 的 酒 店 大 堂 辦 理 入 住 手 續 。
該 酒 店 規 模 不 小 , 每 層 約 十 個 房 間 , 大 多 為 雙 人 房 。 不 過 , 房 間 面 積 很 狹 窄 , 擺 放 兩 張 單 人 床 後 , 中 間 只 剩 下 不 足 一 呎 空 間 , 而 一 般 酒 店 房 間 的 基 本 設 施 , 包 括 衣 櫃 、 小 酒 吧 及 電 視 等 , 都 一 概 欠 奉 。 公 眾 走 廊 也 頗 狹 窄 , 但 天 花 上 均 設 有 消 防 灑 水 系 統 , 亦 有 消 防 門 等 設 施 。
記 者 曾 以 市 民 身 份 向 酒 店 查 詢 , 一 名 職 員 坦 言 , 酒 店 仍 未 正 式 營 業 。 至 於 記 者 所 看 到 的 旅 行 團 入 住 情 況 , 只 是 誤 會 , 「 佢
唔 係 我
客 人 , 佢
全 部 都 係 老 闆
朋 友 , 係 老 闆 招 呼
朋 友 試
酒 店 服 務 。 」
該 酒 店 一 名 姓 周 的 負 責 人 亦 謂 , 入 住 酒 店 的 人 士 全 部 為 老 闆 的 朋 友 , 邀 請 他 們 留 宿 只 是 讓 他 們 嘗 試 酒 店 設 施 及 服 務 , 如 有 問 題 亦 可 即 時 解 決 。 他 又 謂 , 酒 店 所 有 設 施 已 準 備 就 緒 , 消 防 及 走 火 系 統 亦 做 足 , 現 時 只 等 候 當 局 「 簽 紙 」 發 牌 便 可 正 式 營 業 。
不 過 , 記 者 向 入 住 的 遊 客 查 詢 卻 發 現 另 一 個 版 本 。 來 自 海 南 的 張 小 姐 表 示 , 他 們 一 行 廿 多 人 全 屬 內 地 一 間 房 地 產 公 司 職 員 , 今 次 公 司 贊 助 每 人 四 千 多 元 , 以 包 團 形 式 來 港 旅 遊 。
張 小 姐 稱 , 酒 店 房 間 安 排 全 由 旅 行 社 負 責 , 對 該 酒 店 是 否 領 牌 他 們 並 不 知 情 , 「 到 酒 店 之 前 領 隊 只 是 告 訴 我 們 , 香 港 的 酒 店 房 間 質 素 只 是 一 般 , 面 積 細 小 , 要 我 們 有 心 理 準 備 。 」 至 於 自 己 突 然 變 成 酒 店 老 闆 的 朋 友 , 她 直 言 感 到 莫 名 其 妙 。
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發 言 人 指 , 有 關 酒 店 於 年 初 向 當 局 申 領 旅 館 牌 照 , 本 月 廿 二 日 署 方 已 通 知 有 關 人 士 先 領 取 八 至 十 六 樓 的 牌 照 , 而 五 至 七 樓 牌 照 亦 在 日 內 通 知 申 請 人 領 取 。 至 於 是 否 會 追 究 有 關 酒 店 偷 步 經 營 , 發 言 人 指 , 由 於 有 關 酒 店 現 階 段 已 獲 發 牌 , 故 此 在 調 查 上 有 一 定 困 難 。
發 言 人 表 示 , 在 未 獲 發 牌 照 時 經 營 , 便 屬 無 牌 經 營 。 在 根 據 《 旅 館 業 條 例 》 ( 第 349 章 ) , 經 營 或 管 理 無 牌 賓 館 都 屬 刑 事 罪 行 , 違 例 者 一 經 定 罪 ,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二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。
業 界 促 警 嚴 打
香 港 酒 店 業 聯 會 主 席 李 漢 城 表 示 , 擁 有 一 百 多 個 房 間 的 酒 店 已 甚 具 規 模 , 投 資 金 額 不 菲 , 有 人 願 意 冒 無 牌 營 業 之 險 偷 步 經 營 , 可 見 賓 館 及 酒 店 無 牌 經 營 已 達 嚴 峻 地 步 。 他 坦 言 , 本 港 大 小 酒 店 賓 館 逾 千 , 單 靠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人 手 根 本 不 足 應 付 , 建 議 當 局 應 考 慮 由 警 方 協 助 , 加 強 打 擊 無 牌 酒 店 及 賓 館 的 經 營 。 香 港 專 業 保 險 經 紀 協 會 前 主 席 任 家 鑫 表 示 , 無 牌 經 營 的 酒 店 , 如 出 現 意 外 , 並 不 可 獲 得 保 險 賠 償 , 旅 客 只 能 自 行 向 酒 店 索 償 。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