零 接 待 費 強 迫 遊 客 購 物 問 題 , 近 年 成 為 本 港 旅 遊 業 的 一 大 詬 病 , 嚴 重 損 害 香 港 聲 譽 。 其 實 , 除 了 強 迫 到 商 店 購 物 外 , 車 上 售 賣 紀 念 品 也 招 來 不 少 劣 評 。 這 些 所 謂 紀 念 品 其 實 空 有 紀 念 之 名 , 卻 毫 無 紀 念 價 值 之 實 。 它 們 粗 製 濫 造 , 大 肆 抄 襲 香 港 各 類 象 徵 物 , 如 金 紫 荊 、 會 展 外 貌 等 , 甚 至 特 區 區 徽 也 不 放 過 , 照 抄 無 誤 , 令 區 徽 淪 為 「
客 」 牟 取 暴 利 的 「 工 具 」 。
區 旗 、 區 徽 是 香 港 的 象 徵 , 在 使 用 上 都 有 嚴 格 的 規 定 。 根 據 《 區 旗 及 區 徽 條 例 》 , 區 旗 、 區 徽 、 區 旗 圖 案 或 區 徽 圖 案 不 得 展 示 或 使 用 於 商 標 或 廣 告 , 違 者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五 千 元 或 五 萬 元 。
但 是 近 年 一 些 以 內 地 團 為 對 象 的 紀 念 品 製 造 商 卻 無 視 法 例 , 將 區 徽 和 區 旗 變 成 紀 念 品 。 其 中 一 款 在 旅 遊 車 上 幾 乎 成 為 必 賣 的 鎖 匙 扣 紀 念 品 , 更 公 然 印 製 了 一 枚 特 區 區 徽 , 儼 如 官 方 製 造 , 不 知 就
的 遊 客 容 易 出 現 混 淆 。
僅 值 13 元 售 100 元
該 款 鎖 匙 扣 紀 念 套 裝 , 一 套 六 件 , 鎖 匙 扣 上 分 別 印 有 金 紫 荊 花 、 回 歸 前 的 皇 家 警 察 徽 章 、 青 馬 大 橋 夜 景 、 會 展 外 貌 、 中 華 白 海 豚 及 英 女 王 像 硬 幣 。 六 個 鎖 匙 扣 並 排 放 進 一 個 透 明 包 裝 膠 套 內 , 印 有 「 香 港 旅 遊 車 專 賣 品 」 , 膠 套 頂 中 央 再 附 一 枚 區 徽 , 整 套 紀 念 品 手 工 頗 為 簡 單 粗 糙 。
消 息 人 士 透 露 , 該 套 紀 念 品 批 發 價 僅 十 三 元 , 但 卻 以 一 百 元 向 內 地 旅 客 兜 售 , 較 批 發 價 高 出 七 倍 。 據 悉 , 不 少 接 待 內 地 團 的 導 遊 都 會 在 旅 遊 車 上 推 銷 兩 款 紀 念 品 , 除 了 鎖 匙 扣 外 , 還 有 金 紫 荊 音 樂 盒 。 近 期 這 些 紀 念 品 更 進 駐 街 頭 , 在 旺 角 一 些 街 頭 攤 檔 亦 見 有 出 售 。
據 了 解 , 這 些 紀 念 品 乃 由 一 些 小 公 司 自 行 設 計 , 再 交 由 內 地 廠 家 生 產 。 其 中 主 要 供 應 給 旅 遊 巴 的 公 司 , 他 們 每 日 均 會 派 出 一 輛 輕 型 客 貨 車 , 停 泊 在 九 龍 城 碼 頭 , 供 旅 遊 巴 司 機 前 去 取 貨 。
記 者 日 前 佯 裝 訂 貨 , 致 電 該 公 司 負 責 人 , 詢 問 有 否 向 行 政 署 申 請 區 徽 的 使 用 權 , 對 方 坦 言 沒 有 申 請 , 「 老 實 講 我
冇 申 請 , 但 係 我 做
都 將 近 十 年 , 從 來 沒 有 發 生 過 事 , 所 以 絕 對 可 以 放 心 , 唔 會 有 問 題 。 」
該 負 責 人 稱 , 他 於 九 年 前 開 始 經 營 紀 念 品 生 意 , 當 時 見 有 人 向 遊 客 售 賣 鎖 匙 扣 紀 念 品 , 於 是 「 抄 橋 」 , 設 計 出 印 有 特 區 區 徽 的 紀 念 品 , 然 後 找 內 地 廠 家 生 產 。 「 我 知 道 有
導 遊 會 用 呢
紀 念 品 呃 遊 客 , 話 鎖 匙 扣 係 政 府 製 造 , 佢
咁 講 只 係 想
遊 客 買 , 唔 關 我
事 。 」 去 年 十 ‧ 一 黃 金 周 期 間 , 曾 有 內 地 遊 客 致 電 電 台 投 訴 , 指 有 導 遊 帶 來 假 扮 海 關 及 政 府 部 門 人 員 , 向 團 友 推 銷 印 有 區 徽 的 鎖 匙 扣 , 訛 稱 按 政 府 規 定 旅 客 必 須 購 買 。
行 政 署 懶 得 檢 控
行 政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, 自 回 歸 以 來 , 平 均 每 年 接 獲 約 十 多 宗 有 關 使 用 區 旗 、 區 徽 於 商 業 活 動 的 申 請 , 而 至 今 行 政 署 沒 有 就 《 區 旗 及 區 徽 條 例 》 作 出 檢 控 的 相 關 統 計 。 發 言 人 指 出 , 一 旦 發 現 違 反 《 區 旗 及 區 徽 條 例 》 , 一 般 會 對 違 法 的 機 構 或 人 士 作 出 勸 喻 或 發 出 警 告 信 , 若 對 方 不 理 會 , 該 署 會 考 慮 將 案 件 轉 介 警 方 採 取 行 動 。